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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
一般来说,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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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咨询林业局。参考国家标准: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单位:元/亩·元土地种类平均年产值补偿金额备注专业菜地 1225生长期为六个月以下的补偿 2450生长期为六个月以上的补偿水田610栽插前投入成本的补偿 1220栽插后的补偿旱土1050 1050专业鱼塘(池) 2050 2050水塘、水库 1232 1232说明: 1、专业菜地改种非蔬菜作物的按旱土进行补偿; 2、被征土地上种有各种作物的,不按作物计算,只按土地类别的年产值酌情补偿; 3、撂荒田土均不予补偿; 4、如有生产辅助设备,可按实际造价另计补偿; 5、生长期在一年以上,可按生长期长短以一年产值加计2—5个月的产值计算补偿; 6、水田均按一季稻年均产值计算补偿,栽插后按年产值的80%计算补偿,栽插前已投入成本的按栽插后补偿标准的50%补偿,收获后不予补偿; 7、水田收获后种植绿肥的每亩补偿80—140元,种植其他作物的按平均年产值的20%补偿; 8、水田田埂上种有豆类作物的视其生长情况每株补偿0.3—0.4元; 9、水田栽插前后附养鱼类的根据鱼类生产情况酌情补偿; 10、专业鱼塘按一年产值补偿。鱼苗、鱼种池按年产值增加30%补偿。成鱼及鱼苗所有者在期限内自行捕捞处理,用地单位不另补平塘、捞取成鱼和鱼苗过塘的一切费用。超过期限的,用地单位有权处理。 11、承包养鱼的水塘、水库,按一年产值计算,其水利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计。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征地前部分青苗因征地建设被破坏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第一季度在田作物的产量和产值进行补偿。新播种的作物,按第一季度产值1/3、补偿工作成本,生长期作物最高按第一季度产值补偿;粮食、油、蔬菜幼苗可以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第一季度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应尽可能移植,土地使用单位应支付移植费。必须砍伐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成人林木,林权所有者应当自行砍伐,土地使用单位只支付砍伐工作时间费,不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用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用农民的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征用土地应当及时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幼苗补偿费,并安排被征用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域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使用、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用农业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面附着物、绿色幼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村民住房,应当按照搬迁前补偿、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提供安置住房或者货币补偿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保护农村村民的生活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合格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补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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