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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
土地征收时同一亩地树木赔偿后,如果地上种植有其他作物,也应当同时赔偿青苗费。因全国各地出台的青苗费赔偿标准不尽相同,所以无法给出准确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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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新播种的作物按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对于生长期的作物,最高按第一季度的产值进行补偿。粮食、油和蔬菜幼苗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经济树木,应尽量移植,土地使用单位应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成人树木,树主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绿色幼苗的补偿标准:征地前部分绿色幼苗因征地建设被破坏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第一季度在田作物的产量和产值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新播种的作物,按第一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第一季度产值补偿;粮食、油、蔬菜幼苗收获的,不予补偿,第一季度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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