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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 1、不可抗力; 2、卖方明示违约; 3、一房二卖的; 4、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 5、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6、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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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终止房屋销售合同:1。开发商延期交付;2。开发商销售程序不完整,合同无效;3。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变更规划设计;4。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申请抵押贷款;5。商品房抵押或其他经济纠纷;6。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7、商品房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正常生活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买方要求终止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终止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为3%以内(含3%)部分房价由买受人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房价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买方所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为3%以内(含3%)部分房价和利息由卖方返还买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房价由卖方双倍返还买方。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 1、不可抗力; 2、卖方明示违约; 3、一房二卖的; 4、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 5、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6、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7、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8、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9、面积误差超过3%; 1 0、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如下: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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