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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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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涉及农村宅基地,若现有该房所在土地已办下拆迁许可证,则该土地已转为国有而非集体所有,你五年前签订的契约就有效了;否则,涉及该契约效力问题,另外,为防万一,还应有证据证明是十年前买的房,否则,按契约体现的事实是五年前,若涉及拆迁补偿会有一定的影响。解决方式可通过诉讼确认合同效力。
房屋没有房地产证明书,不能确定其合法的所有权人,房屋权利有缺陷,不允许买卖,签订的合同也无效。但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属于特殊情况,必须经过专门审批。 房地产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权利的取得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登记和确认。其权利的体现是取得权属证书。只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才是国家政府确认的财产,具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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