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短期工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总工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保经办单位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金额,经社保经办单位核定后,按规定期限缴纳工伤保险金。使用者不按规定申报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在工伤结果出来之前,公司不能与伤者解除劳动合同。1-4级单位不能与伤者解除劳动关系;5-6级,只能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7-10级是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二)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残疾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工资;(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最高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并在本法实施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本法实施后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计算。本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实施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应当在本法实施之日起解除或者终止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个人不需要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行业费率等级确定用人单位的支付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费率支付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0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222人已浏览
2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