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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保经办单位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金额,经社保经办单位核定后,按规定期限缴纳工伤保险金。使用者不按规定申报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的...
建筑工程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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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事故备案表。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应于24小时内报送;发生轻伤事故,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如未按要求备案的,有关费用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事故备案后,根据需要,可勘察事故现场,走访有关人员,查阅用人单位的事故记录和有关资料,由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予以协助调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目前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办理流程主要是: 1、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3、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在工作结果出来之前,公司不能和伤员解除劳动合同。1~4级机构不能与伤员解除劳动关系的5~6级,只能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7~10级,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被解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员工因工伤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残疾补助金,一级残疾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残疾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残疾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残疾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保险基金补充差额(3)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工作保险基金补充差额。员工因劳动障碍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障碍的,使用者和员工个人以残疾津贴为基础,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使用者补充差额。工作人员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与使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作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使用者支付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因病或非劳动受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无法与劳动者协商的劳动者无法达成协商。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是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工人发放。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比使用者所在的直辖市高。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金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起算时间应从2008年1月1日起: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本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根据本法第46条规定,经济补偿年限应从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的本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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