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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经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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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已开发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二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暂停开发建设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闲置土地以下方式处理:未开工开发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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