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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能够被延长,但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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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呢?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届满的,如果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的,不能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是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司不能擅自延长试用期限。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的,则公司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足3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第二项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司法实践中,关于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如果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当然是违法的,但在最长试用期限内延长是否合法,实践中有争议。有人认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试用期就可以变更,但从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也有违法的风险。现在很多使用者延长试用期实际上是加法的,但是加法变成减法的话,最初使用者按照法定的最长期限约定试用期。这样,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使用者可以通过提前修改来缩短试用期,但对于不适合提前修改的员工来说,不能修改实际上是延长原来短试用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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