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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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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⒈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⒉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⒋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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