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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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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1、前言主要三项内容: 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 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3、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 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 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当事人质证 7、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8、证人出庭作证 9、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10、专家辅助人出庭。在进行质证时应该注意依据法律进行辩述,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锐的观察力,同时要尊重对方,不得打断辩方讲话以及出言不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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