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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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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经实施所教唆的罪,与教唆犯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教唆犯应当适用的刑事责任原则。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不仅包括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且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还包括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的,也包括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或者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所谓“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具体来讲: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在实践中,教唆犯是他人犯罪意图的制造者,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没有教唆犯的教唆,他人就不会实施犯罪,因而对教唆犯一般应以主犯论处。但教唆犯也并非都是起主要作用,如教唆他人帮助别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别人犯罪,对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可以从犯论处。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由于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也反映出教唆者之极大的主观恶性。因而刑法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当然,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的,教唆者属于间接正犯,应当对其单独按照所教唆的犯罪论处。
教唆犯是指通过说服、引诱、引导、鼓励、收购、威胁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教唆犯的以下三个处罚原则: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人共同犯罪,或者在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教唆犯应当分清作用并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第二个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传统主流观点坚持认为,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规定应当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理解。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1、煽动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和被教唆犯成立共同犯罪,或者故意教唆他人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应明确作用处罚:发挥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的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从犯)。2、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传统的主流观点主张教唆未满18岁的人犯罪的规定,必须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和《刑法》的规定理解。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教唆未遂。(1)共犯独立性说: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据此,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的罪行包括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的教唆的人在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教唆的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的行为,教唆的人犯罪的性质与教唆的犯罪的性质完全不同。(2)共犯从属性上说,教唆者(执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但如果没有遂利,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适用第29条第2款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对于被唆使人,犯罪未遂适用未遂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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