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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教唆犯的处罚原则都有哪些

2021-10-20
1、煽动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和被教唆犯成立共同犯罪,或者故意教唆他人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应明确作用处罚:发挥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的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从犯)。2、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传统的主流观点主张教唆未满18岁的人犯罪的规定,必须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和《刑法》的规定理解。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教唆未遂。(1)共犯独立性说: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据此,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的罪行包括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的教唆的人在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教唆的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的行为,教唆的人犯罪的性质与教唆的犯罪的性质完全不同。(2)共犯从属性上说,教唆者(执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但如果没有遂利,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适用第29条第2款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对于被唆使人,犯罪未遂适用未遂人的处罚规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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