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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工程量是包死的,即包干不调整; 仅凭你的叙述“材料结算价按照结算方式第2条执行,取费程序及相关费率按总包人确认的合同附件中标取费程序及下浮率执行”是不清楚的,还有叙述中的“三个综合定额”的使用说明是怎样的,有没有人工、材料、机械费的调整的规定,都没有说清楚,所以无法判断单价是否包死,故无法判断是否是总价包干。 凭直觉,2006年的定额应体现出量价分离的原则,工程量可以包死但价格是可调的。你的叙述“本案暂定价是¥71055941.37元”,这么大的工程不适宜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所以本案合同属于工程量固定,但单价可调的合同的可能性比较大,固定总价包死的合同的可能性较小。从你使用的标题“合同中有暂定的合同价款,材料价也可以在结算时调整”,也可以得到印证。
施工中设计变更工程价款的调整,要求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发包人申请变更工程价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逾期视为调整。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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