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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晚婚有没有额外的假期?

2021-08-06
2016年1月1日以后结婚登记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婚假为3天,在2016年1月1日前登记但还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计10天。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综上所述,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过法定年龄三年以上的,男女双方结婚就属于晚育,而晚育自然是晚婚的人才有的。这就是上海晚婚晚育年龄方面的规定。目前,上海市取消了晚婚假,即使人们晚婚,也不再享受额外的晚婚假。只要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都享受三天婚假。

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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