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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各个地区也相继取消了晚婚晚育相关规定,1、婚假的内容规定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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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颁布,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等福利待遇。2015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外,女性生育假延长60天,即四川省基本产假延长158天。罗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生育女职工产假,不得减少女职工产假,克扣女职工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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