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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其中,信赖利益损失中包含可得利益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一般不得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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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其中,信赖利益损失中包含可得利益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一般不得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而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事实;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一般不得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而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事实;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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