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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处理,以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合力的机制。
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除了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之外,对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后再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位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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