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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能异地申请报废。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
能,国家补贴的标准为:总质量在12000公斤以上(含12000公斤)的载货汽车、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公斤以上(含12000公斤)的半挂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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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车辆报废后原车主可申请继续用原车牌号码,车辆报废后,原车主或单位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目前,车辆报废后,号牌号码由车辆管理所收回,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后,需要另外选择新的号牌号码。但实践中,有的车辆所有人由于个人喜好、使用方便等原因,希望继续使用原来的号牌号码。为了满足这些群众的需求,公安部交管局规定,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重新选择新的号牌号码。同时,原车主或单位所有人超过6个月未提出继续使用号牌号码申请的,车辆管理所收回此机动车号牌并重新启用,供群众公开选号。为了防止有些人恶意买卖或变相买卖机动车号牌号码,规定申请继续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的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车辆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原车主或单位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对于小型、微型出租客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上述使用寿命更严格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客车不得少于6年,三轮摩托车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少于11年。车辆报废有三个标准:使用寿命、里程和安全性能。交通事故通常报废是因为它不能正常使用,安全性能不能修复。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和里程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的;(二)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在用车辆的相关要求的;(三)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辆的相关要求的;(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一)小型、微型出租客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车使用12年;(二)租赁客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客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客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客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型、微型营运客车使用10年,大型、中型营运客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型、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汽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车牵引车和全挂车牵引车)使用15年;(九)具有装载功能的专用作业车使用15年,无装载功能的专用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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