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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具体办法是,在交售机动...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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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申请注销登记、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号牌和行驶证。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凭证,审查提交的证明、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行驶证、号牌,并出具注销证明
由于事故或使用时间过长等各种原因,车辆在外地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具体办法是,在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当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然后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报废车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50、依照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
1、机动车车主持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牌照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车、再驾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到牌照管理岗等待通知费,收取车牌;2、登记受理岗申请,并向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发出《汽车报废通知书》。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检查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并发出《汽车报废通知书》。3、车辆主持《通知》,选择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4、回收企业应在检查通知后解体并拍照。发动机需要与车辆分离,发动机气缸应打破,框架(底盘)应切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应当依照本法的事实和有关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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