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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学校教职工社保问题制度有没有,只告诉你有关规定:在咱们国家,所有用人单位只要用工,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确定后就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会...
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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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历中扣除的其它费用。”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历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学校扣了你3月份整月的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先与学校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当地的劳动局)投诉.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教师行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以及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另按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产假,产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教师产假期间遇寒暑假是否可以顺延,原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曾规定“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但该规定是基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出的,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现已废止,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取代,该规定已经丧失法律基础。不过,相当一部分地区,仍然在执行该规定,按该规定女教师产假遇寒暑假可以顺延,但要由所在地教育局和学校决定。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对教师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和培训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教师退出调整机制。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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