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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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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生证明,需要保护胎儿休息的,其保护胎儿休息时间按本公司实施的疾病待遇规定处理。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日起停止疾病救济费,重新发放产假补贴,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休病假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放病假补助费。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应与产前病假和保胎休息时间合并计算。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保护胎儿,休病假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目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坚持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这里并未区分是否已经生育孩子)劳险字〔1988〕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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