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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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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优先购买权首先是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为了保护出让股权的股东,也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应该优先履行股东的合同。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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