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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是指根据《公司法》,在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类型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有限。优...
优先股是指根据《公司法》,在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类型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有限。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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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属于股东权益。优先股是指根据《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认股权的法律性质如下: 一、优先认股权属于优先购买权; 2、优先股权是股东根据实际出资比例确认的; 3、优先考虑股权的其他法律性质。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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