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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隐名股东身份的实质性要件有: 一、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享有投资权益; 2、协议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如确认你的股东资格的话,属隐名股东。1、因公司资合和人合的双重性质,所以你的隐名情况应被其他股东所确认;2、法人与你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即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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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基于股权而存在,股东享有分红权、知情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为实际出资、签署公司章程并记载为股东,股东身份认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 二是公司内部有股东名册; 三是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本报讯陶先生的父亲是本市某公司的股东。陶父因病过世后,陶先生要求继承父亲的股东身份,但其父所在公司认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只能继承股份不能获得股东身份权。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陶先生的父亲2003年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创立了上海某有限公司,陶父为法定代表人。去年1月,陶父因病去世,当陶先生要求继承父亲的股东身份时,遭到公司的拒绝。同年8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把相关公司章程修改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不一定能获得股东身份权等。陶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应是全面概括的继承,包括股东身份。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于日前被二中院驳回。□卢晓华 法官说法? 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股东资格继承纠纷发生后修改章程的,不属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陶先生是在该法实施后才起诉到法院的,应适用修改过的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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