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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确认,可以分为自行变更登记和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前者是争议双方凭书面证据材料可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者则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 一、确认股东资格的方法: 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一)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度予以公示的证据: 1、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2、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过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3、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二)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1、出资证明; 2、事实出资行为等。 二、确认公司股东资格指引: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1)发起人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登记的公司章程记载为准; (2)股权受让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新章程记载为准。
确认隐名股东身份的实质性要件有: 一、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享有投资权益; 2、协议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三、隐名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依法出资具有股东资格,发生股权归属纠纷时,只要股东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此同时,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承公司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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