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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 然而我国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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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权人需在债权已届履行期时,才能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行使。 5、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首先,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其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行使的过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方可行使。希望小编整理的债权人代位权知识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对债权人代位权有其他疑问,或者有相关法律问题,ask.com小编欢迎您直接向我们咨询,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责任编辑:竹韵
《合同法》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既然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就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该条文中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实际上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还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且债务人没有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次债务人仍有权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同样是不公平的。
1、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3、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法院起诉来得以保障,并且不对超出债务人的债务额进行赔偿。代位权主要是保障第三人的债权,让他的权力得到有力的保护,这也告诉了我们在当事人双方法院起诉时,如果涉及了第三人的权力,第三人也可以通过代位权来保障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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