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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以非法占有罪为依据判刑,中是没有“非法占有罪”这个概念的,我们老百姓平时说的“非法占有罪”,实际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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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具体地说,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另外,所谓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并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原来的用法,只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即可。
非法占有,又称为无权占有、无权源占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如遗失物拾得、盗窃抢夺而发生的占有即为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前者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如误信他人之物为己物而占有。后者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如小偷对盗窃物的占有。不是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指的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后据为己有,主观上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意愿。非法集资犯罪通常都在资金链断裂后案发,而行为人往往又不会主动承认非法占有意图,到底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还不了,这在具体案件当中很难判断。为解决这一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确实属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因为损失结果特别巨大就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要注意“度”的把握。《解释》规定的 第一、二种情形都存在一个度的把握的问题,要求行为人把所有集资款一分不差地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在现实生活当中很难做到。所以,《解释》 第一、二种情形中分别规定了“明显不成比例”“肆意”等程度副词,目的是为了避免理解上的绝对化。比如,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仅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就不能仅以此认定全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行为人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将后期所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本金和高额回报,以新还旧,以后还前,如此循环往复,即便个人没有挥霍,也可以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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