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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之间是否前有协议之类的?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条,卖方对同一船舶、航空器、汽车等特殊动产签订多重买卖合同,买方在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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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或者一物多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出卖人就某一标的物与先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在实际履行合同前,就该标的物又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导致只有一个合同能实际履行,而其他合同不能履行。多发生在物价上涨,后买受人支付的价金更有利可图的场合。出卖人一物多卖,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已经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但有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有的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的,应当支持已经支付价款的买受人的请求; (3)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应当支持先行支付款项的买受人的请求; (4)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但先买受人只支付部分价款,后买受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应支持支付了全部款项或者明显支付价款多的买受人的请求; (5)数个买受人同时支付价款的,先向出卖人提出履行交付义务的请求的买受人的请求应获得支持; (6)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应支持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的请求。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发生效力。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无权代理人的,那么该相对人就为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的,合同确定无效。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①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同时也是合同目的实现的必不可少的义务。 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中是以转移货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所以出卖人还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通常货物指需要通过交付货物,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了,但是像房产、车子等货物还需要通过变更登记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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