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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或者一物多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出卖人就某一标的物与先买受人订立买卖合...
多重买卖,或者一物多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出卖人就某一标的物与先买受人订立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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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或者一物多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出卖人就某一标的物与先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在实际履行合同前,就该标的物又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导致只有一个合同能实际履行,而其他合同不能履行。多发生在物价上涨,后买受人支付的价金更有利可图的场合。出卖人一物多卖,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已经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但有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有的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的,应当支持已经支付价款的买受人的请求; (3)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应当支持先行支付款项的买受人的请求; (4)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但先买受人只支付部分价款,后买受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应支持支付了全部款项或者明显支付价款多的买受人的请求; (5)数个买受人同时支付价款的,先向出卖人提出履行交付义务的请求的买受人的请求应获得支持; (6)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应支持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的请求。
多重买卖,或者一物多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出卖人就某一标的物与先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在实际履行合同前,就该标的物又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导致只有一个合同能实际履行,而其他合同不能履行。多发生在物价上涨,后买受人支付的价金更有利可图的场合。出卖人一物多卖,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已经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但有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有的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的,应当支持已经支付价款的买受人的请求; (3)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应当支持先行支付款项的买受人的请求; (4)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但先买受人只支付部分价款,后买受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应支持支付了全部款项或者明显支付价款多的买受人的请求; (5)数个买受人同时支付价款的,先向出卖人提出履行交付义务的请求的买受人的请求应获得支持; (6)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应支持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的请求。
多重买卖,或者一物多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出卖人就某一标的物与先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在实际履行合同前,就该标的物又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导致只有一个合同能实际履行,而其他合同不能履行。多发生在物价上涨,后买受人支付的价金更有利可图的场合。出卖人一物多卖,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已经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但有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有的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的,应当支持已经支付价款的买受人的请求; (3)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应当支持先行支付款项的买受人的请求; (4)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但先买受人只支付部分价款,后买受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应支持支付了全部款项或者明显支付价款多的买受人的请求; (5)数个买受人同时支付价款的,先向出卖人提出履行交付义务的请求的买受人的请求应获得支持; (6)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应支持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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