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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或者一物多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出卖人就某一标的物与先买受人订立买卖合...
多重买卖,或者一物多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出卖人就某一标的物与先买受人订立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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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买受人已经先行受领标的物交付的,其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标的物交付的,但如有买受人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其请求交付标的物的主张应予保护;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 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买受人已经先行受领标的物交付的,其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标的物交付的,但如有买受人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其请求交付标的物的主张应予保护;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 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买受人已经先行受领标的物交付的,其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标的物交付的,但如有买受人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其请求交付标的物的主张应予保护;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 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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