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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里面确实规定了闲置超过两年政府可以无条件收回,当然也可以罚款。你的思想有点片面了,政府既然能够审批发放,当然也能依法收回,这很正常。有...
从法律上来说,宅基地闲置或者房屋倒塌超过两年没有重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重新进行分配。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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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农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原因,并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二、初审。村民集团和村民委员会对用地用户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发表意见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查表的相应栏中提出意见,签字盖章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国土受理)。三、审查。根据村民委员会报告的《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查表》,乡(镇)国土所派遣人员首次到达现场,当地审查申请人是否有条件,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确认符合要求的,乡(镇)国土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四,批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国土所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的宅基地审批请示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等文字材料严格审查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批准文件。五,定位。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宅基地批准文件后,要将批准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二次到现场,发放《村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勘查丈量,按批准的四至给宅基地放线,确定位置后,用户方可施工建设。六、发行证明书。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所派遣人员第三次到现场,实地检查,看用地人员是否按批准场所、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认权,发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我国在农村合作化之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设房屋的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只要能够明确权属,是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获得拆迁补偿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制定。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3,鉴于你们之间的情况,建议协商解决,否则,结果对你们双方都不利,村集体可以无偿收回,并不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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