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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倡加班费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
如果劳动者提出了加班费主张,即使未提供有效的证据,用人单位也负有对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前两年的考勤、工资支付等方面的举证义务;超过两年部分由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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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从中断开始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期间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主张加班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主张加班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主张加班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主张加班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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