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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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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活动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第二项至第五项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暖气已经报停,暖气的管理责任都归于物业及供热公司所有。在这期间如果因自然原因导致暖气设施损坏,由物业及供热公司负责。如果因业主责任造成暖气设施损坏,则由业主自行承担。 1、暖气报停期间,因物业公司或供热公司的原因,未将分户阀门关闭,或未将住户家中系统水排空,导致漏水。则由物业公司或供暖公司负责赔偿。 2、暖气报停期间,业主自行打开暖气设施,或对暖气设施进行更改休整,导致漏水致使邻居财产受损,则由业主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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