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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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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二)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四)燃气事故,是指由于燃气泄漏而引发的爆炸、中毒、火灾和伤亡等事故。
一、不可将明暗电线及电源插座装在燃气管线附近,应保持与燃气管线水平净距大于30厘米。燃气表周边10厘米内不能有电线及电器设备,炉具与气表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厘米。 低表位应不低于0.15米,中表位为1.4至1.7米,高表位为1.8米以上。 二、安装标准: 1、燃气表应安装在入户总阀门后。 2、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 3、燃气表安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 4、燃气表应安装在非燃烧结构及通风良好的房间内。 5、燃气表严禁安装在浴室、卧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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