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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资金密集性企业,对其的要求高于一般经...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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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成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15平方米以上的固定服务场所3、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仅从事咨询业务,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4、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3人以上,其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中介执行资格证书。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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