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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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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格化和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也是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任何一个企业一样,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包括自有的或租赁的经营场所。其次,企业必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企业法人的固定地址,不能是游动性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拥有资本。注册资本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经济实力。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有足够的、具有相当水平的会计、统计、财务、营销等方面的经济管理人员和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是:具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具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办公用房;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营运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四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和两名以上专职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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