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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最低收入家庭现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现在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减免政策执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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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分割公租房的拆迁补偿, (一)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不得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一、廉租住房的产权属国家政府所有,我市在配租入住时,政府已统一对房屋进行了基本生活设施的装修,且具备了基本入住条件的需求。根据《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6款规定,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约定收回廉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确实需要添加生活设施的,必须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核准后方可添加生活设施。但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廉租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乘以单价计算,每平方米0.68元—0.8元,保证每平方米外面积3-4元。廉租房租金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个因素组成,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当地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适应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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