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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异议了,并且商标局已经同意该异议,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商标局做出不予...
商标被异议了,并且商标局已经同意该异议,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商标局做出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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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对逐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他人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相国家商标局提出反对其注册的意见,即要求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期的3个月异议期中,在公告期期中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商标成为异议商标。申请人需要对商标异议进行答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被异议了,有以下解决措施: 注册人可以在收到异议通知后,应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理由充分的答辩,争取成功注册。如果商标局收到答辩后,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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