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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对逐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他人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相国家商标局提出反对其注册的意见,即要求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商标法实施...
商标异议答辩一般应根据商标异议的理由来陈述,叙述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并且有理有据。抓住重点将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辩驳商标不近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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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标被他人异议了,可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三十日内进行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所需资料: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提出商标异议的途径是: 1、当事人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3、商标局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被抢注,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商标异议申请书》、(2)异议人身份证明、(3)利害关系证明: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并注明正本和副本。同时依法缴纳商标异议费。商标异议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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