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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异议了,有以下解决措施: 注册人可以在收到异议通知后,应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理由充分的答辩,争取成功注册。如果商标局收到...
如果商标被他人异议了,可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三十日内进行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所需资料: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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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对逐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他人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相国家商标局提出反对其注册的意见,即要求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期的3个月异议期中,在公告期期中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商标成为异议商标。申请人需要对商标异议进行答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商标被异议不一定导致无法使用,需要根据异议的原因区分和确定不同的应对方案。 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被他人提出异议,将减少获准注册的可能性或延迟商标的注册时间。对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应当认清该商标未注册的法律状态,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发生冲突。这种判断比较专业,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情况给出意见。
商标被抢注时,可以在被抢注商标进入公告期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和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得批准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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