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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一种形式,是未经同意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行盗窃的行为。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不同于盗窃原条款的规定,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就构成盗窃。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应宽于普通盗窃的定罪标准。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将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混为一谈,导致司法人员面临的新问题。一、在实践中,关于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入户既遂说,一种是盗窃既遂说。(一)入户既遂说,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行为犯的既遂是以实施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准。具体到入户盗窃,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的实施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入户盗窃应该以是否入户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行为人即使入户后没有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二)盗窃既遂说,入户盗窃是结果犯。一般的观点,盗窃是结果犯,入户盗窃是盗窃的一种特殊类型,所以入户盗窃也是结果犯。结果犯的既遂是以结果为既遂标准,具体来说,入户盗窃是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只有在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是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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