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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视为入户盗窃。在确定入户盗窃时,必须注意入户的违法性。行为人未经户主同意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但行为人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后被盗的,通常是亲友之间的小额盗窃,通常对室内人员的人身威胁较小,应视为普通盗窃。对于行为人来说,当他们实施非法入户时,他们的主观恶意明显深于普通盗窃。一旦他们入户,他们可能会侵犯公民的住房安宁权、隐私权或生命健康权。如果行为人入户盗窃时室内无人,户主中途回家,行为人仍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室内无人一致。无论室内是否有人,实施非法入户盗窃的行为都为入户盗窃。
1、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 2、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3、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4、指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5、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1、从窗户上将衣服里的钱盗走的,不是入室盗窃。2、入户盗窃是指进入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实施的盗窃。即脚步迈入他人户内所实施的盗窃。3、法律规定入户盗窃的,予以从重处罚,是因为家庭居所具有较强的私密性,且如果实施入户盗窃,将对家居生活安宁造成严重威胁。从窗户中将衣服的财物盗走的,只是盗窃方式的不同而已,不能认为是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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