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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购房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
房产定金的数额首先还是可以根据买卖双方协商决定的。如果没有协商,定金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如果现实中有超过或者不足,都可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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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购房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1、购房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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