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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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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5日法释〔2001115号)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也就是说认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必须同时具备三种情形:一是爆炸物的来源不合法,是非法的,二是必须明知是爆炸物,三是爆炸物是属于他人的,自己仅仅是为他人存放。司法解释将“非法储存”的含义作缩小解释,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明知是他人非法”。
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爆炸物品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规定,要区分不同类型,具体你可以看一下最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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