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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如下:(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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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房地产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如下:(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二)房地产的位置、界址、用途、面积等条件发生变化;(3)房地产权利期限和来源发生变化;(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金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序发生变化;(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使用目的和方法发生变化;(八)共同性质发生变化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变更。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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