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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可以通过投诉、仲裁、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1、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可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 2、拿到这些凭据后,就可凭这些凭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支付本人应得的工资报酬。 3、如果该用人单位继续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就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凡发生在建筑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据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投诉。 5、凡发生在非建筑企业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证先到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投诉,也可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6、《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诉前保全: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单位在经营不善时,往往通过转移资产、出售设备、逃避和消失来隐瞒财产。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农民工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时必须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有三类证据可成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关键证据。 1、劳动者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若有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数额的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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