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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行政复议一共有四种可能的后果: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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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四种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1、被申请人胜 维持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行为既合法又合理)。 驳回复议申请:就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的。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2、申请人胜 撤销、确认决定:撤销的适用情形:主要证据不足用法律法规错误反法定程序越职权用职权(行为违法)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以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作出期限的,则为60日。作为违法但是不具有撤销内容或者撤销将会导致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作为违法但是决定让其履行已不可能或者无意义的,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决定。 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且履行有现实意义(应限期履行,无法确定期限的除外)。 变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诉不加刑,即禁止不利变更。 3、和解、调解 和解适用条件:裁量争议案件外自主进行交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盖章的书面和解协议议需要经过复议机构批准。要求:平等自愿。不违法违反公共利益、他人利益违背真实意愿。 调解适用情形:裁量争议案件偿补偿案件。案中进行议机关主持议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两个文书 复议建议书:制作主体:行政复议机构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象:有关机关力:提出建议,无强制力。 复议意见书:制作主体:行政复议机关容: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行为违法案需要做好善后工作象:被申请人其他下级机关力: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1.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2.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有以下五点: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后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没有依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5.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或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两种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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