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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
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包括:1、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游、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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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几种适用情形,现整合如下: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注意这里的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无论处以何种主刑,都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对国家领土、主权和制度构成威胁,政治权利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如果让他们再行使政治权利,对国家安全不利,法律要剥夺。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其终身的政治权利。这是因为既然犯罪分子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那就意味着他们的罪行非常严重,国家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是政治上否定和谴责他们的。此外,也有利于提供禁止他们出版的作品。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是指犯有特定罪行的犯罪者,法院判决在一定时间内剥夺所享有的以下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选举权2、发言、出版、集会、社会、游行、示威自由权3、担任国有机构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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