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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永久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犯罪分子永远没有选举权和选举权,也不享有发言、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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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就是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有两年的死刑考验期。如果两年之内服从管理,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改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两年期满后改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两年内又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宪法规定的公民依法享有的出版游行集会结社选举被选举等政治权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附加刑。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当犯罪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不是只剥夺上述权利中的一项,而是同时剥夺上述4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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