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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罪犯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处罚。实质上是剥夺罪犯一定的政治权利,限制罪犯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某种权利。因此,剥夺政...
按照《刑法》规定,对于下列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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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几种适用情形,现整合如下: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注意这里的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无论处以何种主刑,都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对国家领土、主权和制度构成威胁,政治权利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如果让他们再行使政治权利,对国家安全不利,法律要剥夺。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其终身的政治权利。这是因为既然犯罪分子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那就意味着他们的罪行非常严重,国家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是政治上否定和谴责他们的。此外,也有利于提供禁止他们出版的作品。
可以适用于缓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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